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2條
動物及其產品(含加工產品)以貨運、攜帶、託運、郵寄或其他運送方式 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應經檢查且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始得進出。

前項檢查,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在港、站內指定之場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