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犬貓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犬、貓為必要之
處置,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但經金門、馬祖檢疫站認定無
疑似感染狂犬病之臨床病徵,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由所有人或管理
人申請進出金門、馬祖地區:
一、於指定之機構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或辦理寵物登記,並簽發進出離島
處理紀錄表後放行;屬首次注射者,並應注射滿七日。但進入金門、
馬祖地區或停留未滿七日再返回臺灣本島者,不受首次注射應滿七日
之限制。
二、需至臺灣本島就診且無法施打狂犬病預防注射者,檢具寵物登記證明
或當地就診紀錄證明文件,及臺灣本島動物醫療機構預約就診證明文
件,始得放行。
前項犬、貓進出金門、馬祖地區後,金門、馬祖檢疫站應副知其目的地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追蹤及查處。
偶蹄類、單蹄類及禽、鳥類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五條或第十一條
規定填具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金門、馬祖檢疫站得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予退運或通知領回;未領回者,逕予撲殺
後銷燬。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生鮮、冷藏、冷凍動物產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五條或第十一條規定
填具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金門、馬祖檢疫站得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予退運或通知領回;未領回者,逕予銷燬。所
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