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犬、貓,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申請檢查:
一、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之注射時間距檢查日,不得超
過一年;首次注射者,該證明文件之注射時間距檢查日應滿七日。
二、屬犬隻者,應另檢附寵物登記證明。
前項之檢查,由犬、貓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向出發港、站設有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檢查櫃檯申請。但由臺灣本島未設有檢查櫃檯之港、站出發,運入
金門、馬祖地區者,應於起運前透過航空、海運公司將前項文件傳真通知
金門、馬祖檢疫站,並於犬、貓運抵後,立即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
查。
第一項犬、貓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申請文件相符,且認定無狂犬病之虞
者,登錄其種類、數量及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等資料後放行。
動物檢疫人員辦理前項犬、貓檢查,必要時,得採血檢驗狂犬病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