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及其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一、貨運:
(一)禽、鳥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
證明文件。
(二)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
1.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2.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二、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地方主管機關之認
證標章或標示。但自家宰殺供自用者免附。
前項禽、鳥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
形良好,或禽類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
量等資料後放行。但旅客攜帶或託運具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
,免予登錄。
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禽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或
託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