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0條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 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
一、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隔離飼養 檢查二十一日以上,且無家禽流行性感冒臨床症狀。
二、來源場於運出金門、馬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 H5 或 H7 亞型家禽 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家禽披衣菌病,並經血清或相關檢體檢驗呈 H5 及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