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作業費 ( 105 年 02 月 25 日)
第9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派員執行臨場檢疫、檢疫處理、押運、設施或場地審查等 檢疫業務,依下列規定計收臨場費:

一、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如無法於當日往返,其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二、每批檢疫物品計收檢疫人員一人次之臨場費。

三、同一申請人,申報多批存置於同一處所之檢疫物品,同時臨場檢疫者 ,計收檢疫人員一人次之臨場費。

前項各款情形於檢疫物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動植物檢疫 機關得依實際派員及日數,計收臨場費。

動植物檢疫機關於港、站之倉儲、貨櫃場或其他場所設置派駐辦公處所, 並派員執行檢疫業務者,免收臨場費。

第10條
輸出入動物須送動植物檢疫機關所備場所隔離檢疫者,或經核准在其他指 定場所隔離檢疫者,依附表一動物繫留費收費基準計收動物繫留費。

逾越檢疫繫留規定時限後之繫留費,依延長繫留日數計收場地費及延長作 業費。

在其他指定場所隔離者,經檢疫機關派員臨場檢疫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計收臨場費,免收場地費。

第11條
輸出入之動物在隔離檢疫期間死亡,其屍體經焚燬處理者,依附表二動物 屍體焚燬費收費基準計收動物屍體焚燬費。

第12條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延長檢疫作業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延長作業以在辦公時間內申請為原則。

二、延長作業時間區分如下:

(一)平常日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上班前,中午休息時間及下班後 至下午十時前。

(二)假日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

(三)特別延長作業時間為每日下午十時後至翌日上午六時前。

三、延長作業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平常日延長作業費每批二百元。

(二)假日延長作業費每批一千元。

(三)特別延長作業費每批二千元。

(四)執行檢疫業務跨越前款不同作業時間者,僅收較高延長作業費之費 用。

四、經核准註銷延長作業者,其所繳之延長作業費應發還,或於其次批檢 疫物品申請檢疫時予以抵繳,並在申請書內註明。

五、第三款規定按批計收之延長作業費,同一申請人,申報多批存置於同 一處所之檢疫物品,同時臨場檢疫者,其應繳延長作業費,按一批計 收。

六、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隨身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不 另計收延長作業費。

第13條
輸出入之檢疫物經檢疫後,認須再為下列處理者,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處 理費:

一、燻蒸、消毒,依附表三計收檢疫處理費。

二、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依實際支出計收檢疫處理費。

輸出入檢疫案件,除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外,每一申請案件 計收申報資料鍵輸費新臺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