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92 年 03 月 31 日)
第9條
輸入牛隻經隔離留檢期滿,經隔離檢疫場所在地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查 對牛隻隔離檢疫紀錄、疫病檢測結果與健康情況,合於健康放行者,即由 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