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92 年 03 月 31 日)
第7條
輸入人應於隔離檢疫期間,委託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認可之動物衛生檢驗 研究機構針對輸入牛隻採血施以下列疫病之檢測,結果需為陰性: 一、口蹄疫 (Foot and mouth disease)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反應試驗。

二、藍舌病 (Bluetongue) :膠內沉降反應試驗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反應 試驗。 三、牛瘟 (Rinderpest)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反應試驗。 四、牛結核病 (Bovine tuberculosis):結核菌素皮內接種反應試驗。 五、副結核病 (Paratuberculosis) :補體結合反應試驗或酵素結合免疫 吸附反應試驗。 六、牛布氏桿菌病 (Bovine brucellosis) :血清試管凝集反應試驗 (血 清凝集價應在五○國際單位以下) 。 七、其他指定疾病。 前項檢驗無法於隔離檢疫場內進行者,血清應以溫度攝氏五十六度並經三 十分鐘加熱處理後始可送至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進行檢驗。

輸入牛隻應於隔離檢疫期間第一次採血後接種一劑口蹄疫O型指定病毒株 之不活化疫苗。 實施指定疫病檢測與施打疫苗所需費用由輸入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