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92 年 03 月 31 日)
第3條
輸入人申請輸入屠宰用牛隻時,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資料,於預定輸入 前三個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 一、預定輸入日期、輸入牛隻數量、耳標格式、輸出國、隔離檢疫場地點 、屠宰場地點與相關運輸路徑及受委託檢驗之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 同意書。 二、屠宰計畫書 (含每日預估屠宰量、屠宰場地點、運輸路徑) 。 三、申請輸入數量於完成隔離檢疫放行後二十四小時內無法屠宰完畢者, 應提出擬繼續飼養之場所之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輸入屠宰用牛隻之申請時,得視輸入牛隻之數量 、輸出國疫情與檢疫體系等情況,決定派員前往輸出國實地查核該批牛隻 之輸出前檢疫與診斷試驗等執行情形,其所需費用由輸出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