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92 年 03 月 31 日)
第2條
輸入供屠宰用牛隻之年齡以未滿二十四個月齡為限。 前項牛隻需於輸出國釘掛雙側耳標,其雙側耳標之編號應一致,且同批牛 隻編號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