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92 年 02 月 14 日)
第4條
密閉式貨櫃於運送過程中途經特定動物傳染病發生之國家、地區或其港口 、機場轉換運輸工具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輸入:

一、密閉式貨櫃之開啟處,應在輸出國起運前,以印有編號之原始封條封 妥。

二、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貨單 (B/L) 應 註明貨櫃及原始封條之號碼。

前項密閉式貨櫃運送之動物產品,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申請檢疫時,檢疫員應查核該貨櫃原始封條之完整性;該貨櫃於到達我 國時原始封條須更換者,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事先向海關申請辦理簽發「 貨櫃原封條開啟紀錄單」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