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 104 年 04 月 08 日)
第8條
入境人員攜帶植物檢疫物入境,應遵行下列檢疫規定:

一、檢疫物來自禁止輸入疫區或經禁止輸入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而不符合規 定者,應予退運或銷燬。

二、檢疫物屬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六條有檢疫條件者,應檢附輸出國核發 之植物檢疫證明書申報檢疫。

三、生植物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屬應施隔離栽植檢疫者,入境人員或其代 理人應先向動植物檢疫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押送或加封送至指定 苗圃隔離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