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 104 年 04 月 08 日)
第7條
入境人員攜帶動物檢疫物入境,應遵行下列檢疫規定:
一、檢疫物來自禁止輸入疫區或經禁止輸入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而不符合規 定者,應予退運或銷燬。
二、動物來自非疫區或有條件輸入疫區者,應檢附動植物檢疫機關核發之 檢疫條件函及輸出國檢疫機關核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申報檢疫。
三、動物屬應施隔離檢疫者,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先向動植物檢疫機關 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押送至指定場所隔離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