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 100 年 09 月 15 日)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便利舉發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應設置檢舉信箱 或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受理檢舉事宜。

前項受理機關受理檢舉事宜時,應立即通知當地海關、司法警察或其他相 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