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化製場或運輸業者每年應就其化製原料運輸車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申請
查驗,經查驗合格發給合格證。合格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依前項申請查驗時,其同一引擎號碼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動物防疫機關應不予核發合格證:
一、依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廢止合格證之處分送達之日起未
滿十五日。
二、依第十九條第七款規定廢止合格證之處分送達之日起未滿五年。
第一項合格證應註記所有人姓名、化製場名稱、編號、車號及有效期限,
屆期一個月前應辦理查驗換證。
合格證應黏貼於化製原料運輸車擋風玻璃右側及車箱後門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