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12 日)
第11條
委託化製處理之業者應填寫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隨原料交給化製 場委託之化製原料運輸車,其駕駛應予核對後簽收,並將丙聯交委託化製 處理之業者收執,甲、乙二聯隨車攜帶備驗,並於運抵化製場時交付化製 場以供核對,其中乙聯由化製場彙集後轉交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化製場應將委託化製處理業者填寫之委託清除化製原料來源單,依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及內容,每日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所在地動物防 疫機關申報化製原料之來源、數量、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其尚未完 成網路傳輸作業前,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