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2條
清除豬瘟應使用之疫苗為兔化豬瘟疫苗、兔化豬瘟組織培養疫苗或豬瘟 E2 基因改造次單位疫苗(以下簡稱豬瘟疫苗),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使用之疫苗。
前項疫苗為兔化豬瘟疫苗者,所需疫苗種毒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購買,並由 該機關開立證明交由疫苗製造廠供作申請疫苗查驗之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