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11條
偶蹄類動物除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外,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口蹄疫免疫注 射,其免疫時機及次數如下:

一、豬隻約於第十二週至第十四週齡間完成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

二、牛、羊及鹿約於第四月齡及第十二月齡各完成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

豬、牛、羊及鹿依前項完成最後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三週後進行抽 檢,檢測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

一、豬隻血清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未達十六倍。

二、牛、羊、鹿血清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未達三十二倍。

豬、牛、羊及鹿依第一項完成最後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三週至五週 間進行抽檢,其檢測結果為血清檢體口蹄疫中和抗體力價全數四倍以下者 ,視為未注射口蹄疫疫苗,應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並應依規定處分 。

依第一項完成最後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豬隻飼養期間超過半年, 牛、羊、鹿飼養期間超過一年者,應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