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輸出入及檢疫 ( 98 年 12 月 23 日)
第27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稱必要處置,係指下列處置方式:

一、有傳播病原體之可能者,立即撲殺燒燬。

二、動物屍體經剖檢診斷無利用價值者,立即燒燬。

三、應指定屠宰場屠宰者,其屠宰後之局部肢體或器官,未符合衛生檢查 相關法令者,應予廢棄,並監督燒燬或加工化製。

四、有待確診或供研究者,得延期處理或剖檢後燒燬。

前項處置方式,應於確定後立即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