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輸出入及檢疫 ( 98 年 12 月 23 日)
第23條
輸入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應受隔離檢疫之動物,應由輸入人 或代理人填具動物檢疫申請書及保證書,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領動物 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洽海關通行著陸,憑證將動物運往動物隔離場所 或其他指定場所簽收留檢。俟隔離期滿,再憑換領動物檢疫證明書,持向 海關申辦結案手續。

前項動物之運送,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示之方法辦理。

輸入動物以外檢疫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指明應運至指定檢疫場所消毒或處 理者,準用第一項程序申領動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