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輸出入及檢疫 ( 98 年 12 月 23 日)
第22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動物檢疫之隔離時間,除中央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另為規定者外,規定如下:

一、牛、綿羊、山羊、豬及其他偶蹄動物,輸入隔離十五日;輸出隔離七 日。

二、馬、騾、驢及其他單蹄動物,輸入隔離十日;輸出隔離五日。

三、肉食動物,輸入隔離二十一日;輸出隔離十五日。

四、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禽類動物,輸入隔離十日;輸出隔離五日; 種卵輸入隔離至孵化後十日為止。

五、其他動物輸入隔離七日以內;輸出隔離三日以內。

前項各款隔離期間,如發現非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公告之任何動物傳 染病之可疑病狀時,亦應延長隔離時間至無嫌疑或處理完畢為止。

第一項各款所定輸出隔離時間,輸入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