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98 年 12 月 23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包括蜜蜂、牧 草、飼料、病原體、疫苗、血清、生物製劑、動物病材、國際航線航空器 及船舶之殘羹、動物排泄物及檢疫物之包裝、內容物與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