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輸出入及檢疫 ( 98 年 12 月 23 日)
第16條
依本條例規定執行輸出入動物檢疫應管制之動物傳染病,係指依本條例第 六條第一項公告之甲、乙、丙三類動物傳染病。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甲類動物傳染病,應隨時參考國際疫情報告,預作 疫區控制,並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公告疫區及該疫區 禁止輸入之檢疫物。

國際間發生之動物傳染病,為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公告範圍以外之動 物傳染病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未指定前,先行檢疫 或作其他防疫上之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