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輸出入與檢疫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36條
輸出檢疫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檢疫。經檢疫認為無動物傳染病或 動物傳染病病原體嫌疑並發給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一、在輸入國需要輸出國之檢疫證明書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國際檢疫上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