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
動物檢疫人員於必要時,得於輸入之檢疫物卸貨前,在車、船或航空器內
先行檢疫。檢疫人員執行檢疫時,發現輸入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時
,得對檢疫物及車、船或航空器進行必要之處置。車長、船長、機長、管
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輸入動物在運輸途中,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死亡者,該運輸車、船或航
空器進入港、站時,其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職務代理人於起卸貨
物前,應先向動物檢疫人員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航海中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者,應詳記航海日誌,以備入港時接
受動物檢疫人員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