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7 月 31 日)
第7條
獸醫師或獸醫佐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報請核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 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變更執業處所:辦理變更登記。但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執業者,繳銷 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行請領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