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7 月 31 日)
第16條
獸醫師證書、獸醫低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領證 人應依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證書或執照因損壞換發者,應將原證書或執照繳銷;因遺失補發者, 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