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公會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8條
各級獸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 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直轄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獸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獸醫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 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