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公會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6條
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獸醫師公會三分之 一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同意組織之。但經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