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獎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5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 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本法規定處以罰鍰外,該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予以一年以下之停 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