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獎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4條
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由未具獸醫師資格人員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 執行獸醫師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