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獎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6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 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