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時,應考量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 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數量之獨特性; 核准獵捕野生動物之數量,應以傳統文化、祭儀所需為限,並應參考轄區 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及上年度實際獵捕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決定之。

前項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 動物種類如附表。

第四條第四項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方式及區域,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徵詢其他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