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 101 年 02 月 14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司法警察機關所屬得偵查犯罪之人員。
二、其他依法令對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