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 89 年 11 月 30 日)
第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繁殖,以合於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限。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繁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 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初審後,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 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教育或學術研究計畫。

二、擬繁殖物種 (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 及 數量。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登記卡影本。

四、計畫主持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簡歷。

五、繁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人畜安全之影響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