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 89 年 11 月 30 日)
第4條
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接受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合作飼養或委 託試驗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