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09 日)
第8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 內明顯處。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 標示其許可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