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09 日)
第6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