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09 日)
第2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管理,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 ,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定野生動物適用範圍,指直接於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及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公告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