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09 日)
第19條
申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許可證者,應繳納工本費。

工本費之收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額,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