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09 日)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核第四條、第十三條之申請案,及執行 第十五條之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之場所例行性查核 業務時,得商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協助提供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