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09 日)
第10條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 ,並保存紀錄三年。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買賣者,應提供買方書面購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