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 106 年 12 月 11 日)
第30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提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應包括下 列項目:

一、擬輸入之野生動物在其原產地食物種類、棲息環境、繁殖速率、天敵 、氣候條件及國內有無現存相近種類等之生態習性資料。

二、對本國動、植物生育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