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罰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51-1條
原住民族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 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