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罰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 物者。

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公告管制事項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或經主管機關命 令變更或停止而不從者。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