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罰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47條
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提預防或補救 方案或不依方案實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