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罰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45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 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 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