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罰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 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