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罰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 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