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14條
逸失或生存於野外之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如有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 之虞者,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